国家电网公司
供应商关系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国网物资部(国网招投标中心)是供应商关系管理的归口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第六条:国网安质部、运检部、营销部、农电部、基建部、交流部、直流部、信通部、国调中心等部门,配合国网物资部(国网招投标中心)开展供应商关系管理工作,提供设备全寿命周期各环节的供应商产品质量、履约、服务等信息,并提供相应技术支持。 第七条:国网物资公司受国网物资部(国网招投标中心)的委托,开展公司供应商关系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协助国网物资部(国网招投标中心)开展供应商资质能力核实工作; 协助国网物资部(国网招投标中心)开展供应商绩效评价工作; 协助国网物资部(国网招投标中心)收集、核实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 负责公司供应商服务中心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省公司物资部(招投标管理中心)是省公司供应商关系管理的归口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配合国网物资部(国网招投标中心)开展“总部直接组织实施”招标采购物资供应商的资质能力核实工作; 负责组织开展“总部统一组织监控,省公司具体实施”招标采购物资供应商的资质能力核实工作; 负责开展供应商绩效评价工作,并将“总部直接组织实施”招标采购供应商的绩效评价结果上报国网物资部(国网招投标中心); 负责收集、上报“总部直接组织实施”招标采购供应商的不良行为信息,监督供应商进行整改,配合公司总部对供应商的整改情况进行验收;负责对“总部统一组织监控,省公司具体实施”招标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进行处理。 第九条:省公司安质部、运检部、营销部(农电部)、基建部、科信部、调度等部门配合省公司物资部开展供应商关系管理工作,提供在安装调试、交接验收、生产运行等环节供应商产品质量、服务、交货等信息。 第十条:省公司监察部门负责对省公司供应商关系管理相关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省公司法律部门负责对省公司供应商关系管理相关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第十二条:省公司物资供应公司配合省公司物资部(招投标管理中心)开展供应商关系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章 供应商资质能力核实 第十三条:供应商资质能力核实是指对参与公司招标采购的供应商的资质业绩文件及生产现场情况进行核实的活动。经核实确认的供应商相关信息作为招标采购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国网物资部(国网招投标中心)负责制定“总部直接组织实施”招标采购供应商资质能力核实标准,并定期组织开展核实工作。 第十五条:供应商信息实行集中管控,在电子商务平台中建立统一的供应商信息库,在公司系统内信息共享。 第十六条:资质能力核实一般分为文件核实和现场核实。文件核实内容主要包括供应商的基本信息、财务信息、报告证书、产品业绩等。现场核实内容主要包括供应商的设计研发、生产制造、试验检测、原材料组部件管理、产能等情况。 第十七条:开展供应商资质能力核实工作时,应成立资质能力核实委员会,成员一般由物资管理部门、专业技术管理部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八条:供应商资质能力核实过程应有监察人员进行全程监督。核实工作结束后,监察人员应出具监察报告。 第十九条:供应商资质能力核实结果经资质能力核实委员会审批后,在招标采购工作中应用。 第二十条:资质能力核实结果应告知供应商。
第四章 供应商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供应商绩效评价是指对供应商的产品质量、合同履约、售后服务等综合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准确评价的活动,评价结果作为招标采购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国网物资部(国网招投标中心)负责制定“总部直接组织实施”范围主要设备材料供应商绩效评价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供应商绩效评价工作。供应商绩效评价一般按照年度评价、动态刷新的原则开展。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物资管理部门应建立供应商绩效评价信息收集常态机制,及时掌握供应商在合同签订、生产制造、运输交付、安装调试,以及设备运行等各环节信息,作为评价依据。 第二十四条:供应商绩效评价结果应与招标采购工作联动。评价结果在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物资管理部门审定后应用于招标采购中。 第二十五条:供应商绩效评价结果应遵守公司相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六条:结合供应商绩效评价情况,物资管理部门应定期与供应商进行沟通,告知其存在的问题,督促和引导供应商改进提高。 第五章 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 第二十七条:供应商不良行为是指在公司物资管理活动中,供应商供应的物资在全寿命周期内发生重大质量问题,以及供应商在参与资质能力核实、招标采购活动以及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在诚信、交货、服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全寿命周期是指产品从设计、制造、运输、安装、调试、运行直至退役的全过程。 第二十八条:根据不良行为的严重程度,对供应商在招标采购中采取扣减评标分值、暂停授标、列入黑名单等处罚措施。 第二十九条:对供应商不良行为的处理结果应对外进行公示。 第三十条:对供应商不良行为的处理不代替合同约定中对供应商违约的处罚。 第六章 供应商分类分级管理 第三十一条:国网物资部(国网招投标中心)根据公司有关规定,结合采购物资特点、数量以及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制定公司供应商的分类分级机制。 第三十二条:省公司物资管理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省公司的供应商分类分级机制。 第三十三条:供应商分类分级实行动态管理,国网物资部(国网招投标中心)定期对“总部直接组织实施”集中招标采购供应商进行评估。 第三十四条:省公司物资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总部统一组织监控,省公司具体实施”及省公司自行招标采购供应商进行评估。 第三十五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物资管理部门根据供应商分类分级结果,制定相应的采购和管理策略。 第七章 供应商服务 第三十六条:供应商服务工作主要包括为供应商提供与招投标、合同订立等业务相关的咨询与办理,接收供应商的建议与投诉,以及物资管理工作有关的信息发布工作。 第三十七条:公司设立总部和省公司两级供应商服务中心,分别由国网物资部(国网招投标中心)和省公司物资部归口管理。 第三十八条:省公司供应商服务中心根据业务需要和功能设置配备相关的硬件设施及相应的业务办理窗口,为供应商提供一站式服务。 第三十九条:省公司供应商服务中心应开展供应商满意度调查等工作,改进和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第四十条:公司总部对各省公司开展的供应商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接受供应商投诉,对各省公司供应商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评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