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14日,《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意见的通知》(国能发安全[2018]21号文)颁布实施,文中提出了进一步加强电力工程设计施工质监工作的各项要求。因此,在机构建设方面,应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工程质量监督体系调整方案的通知》(国能电力[2012]306号)和《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国能安全[2014]206号文)的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三级管理体系,做好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顶层设计,明确机构编制,把质量监督的人、财、物配置好。其一,在当前申请专项财政经费不现实的情况下,建议政府有关部门联合发文明确,把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计入企业运营成本,这样才能确保购买质监仪器设备和外聘专家有经费来源,另外兼职人员费用摊销到电网公司成本也就名正言顺。其二,进一步完善中心站的机构设置,一是建议在各网省公司内部,将中心站机构和人员从基建部门中独立出来,同时根据电源建设项目的现实需要,采取派驻方式,由电源企业选派专家常驻中心站协助开展工作,解决发电专业人员缺乏的问题。中心站仍然按区域开展包括新能源发电工程在内的所有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各质监机构在区域能源主管部门(或监管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强化监督手段,提高服务意识,确保监督范围内的电力工程项目百分之百全覆盖,凡各级政府核准或审批的电力建设项目都要同步开展质量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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